刑法導論
一罪刑法定主義
1.定義-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亦同。
2.涵義
(1)法律原則:刑罰權的內容及範圍必須經由法律明定,在此法律須為立法機關依據法定程序,制定的形式法律,才能夠明確界定刑罰權的內容與範圍。
(2)習慣法禁止原則:習慣法不得做為刑事判決的依據,但在對行為人有利時可。
(3)明確性原則:刑法對於罪與刑的規定應力求明確,不論是在構成要件或是法律效果,刑法一百條修正前,只規定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未規定客觀要件,就違反此原則並成為打擊言論自由的利器,造就白色恐怖。空白刑法雖然未規定構成要件,但在授權時有明確規定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故不違背。
(4)確定性原則:禁止類推適用-禁止引相類似的法條,來科處法條所未明確規定之行為,但對被害有利時可適用
(5)禁止溯及既往(時間)-刑法的效力只能及於法律生效後所發生的行為,不得溯及既往,但對被害有利時可以溯及。
Ps裁判時新法已生效,但生效前的行為適用舊法規定,如裁判時法律有利於行為人適用新法。參照刑法第2條。
二刑法的效力
1.人的效力:
(1).法源-本法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所
(2).國內法
A立委及議員的刑事免責權,會期內
B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在職中.但若觸犯內亂、外患罪或遭彈劾及罷免為例外。
C國際法-在國際法上享有治外法權之人
2.時間的效力:
(1).以行為時的法律規定為準
(2).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例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份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3).刪除處罰(除罪化)-行為時要處罰及行為後卻不處罰之規定
如限時法-期限經過乃不依限時法處罰
(4).變更處罰-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
爭點A 空白刑法
定義:只有規定罪名及法律效果與部份的構成犯罪事實,至於其禁止內容則規定於其他法律或行政命令。這種構成要件必待行政命令或其他法律補充後,才能成為完整的構成要件(有待補充的構成要件)
學說:認為空白刑法的變更是法律變更,因為行政規章或命令雖不具法律的形式,且無形法的實質內涵,但與空白行法結合後,涉及到法律規範的禁止範圍。
實務:認為行政規章或命令的變更是事實變更,所以無上述法條的適用,或法律變更僅指刑罰法律。
3空間的效力:
(1).主要-屬地原則
凡在本國領域內發生的犯罪,不論行為人或被害人的國籍為何,亦不問行何種法益受到侵害,均受本國刑法處置。
A在我國駐外使館內犯罪者,
a實務主張屬他國領土故適用他國刑法處置
b學說主張國外領土上的我國使館視同我國領土,適用我國刑法。
(2).輔助-
A屬人原則
本國人在本國領域外犯特定之罪應具備四項要件-
行為人必須為本國人民,而於本國領域外違反
<2>行為人所犯之罪必須是刑5、6以外的罪
<3>行為人所犯之罪的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
<4>行為人所犯之罪必須依犯罪地法律亦為犯罪而適用本法
B保護原則(刑5、6、8):
<1>本國公務員在本國領域外犯特定之罪
<2>保護本國的國家法益
<3>保護本國人民的法益
(3)世界原則:萬國公罪
C外國裁判的效力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
2 對岸算我國領土,與林山田教授不同
3 外國使館適用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