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法律倫理

一 律師盡責義務與專業性,

1.律師之盡責義務

1.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律師於訴訟案件中一旦接受當事人之委任,即為當事人在該訴訟上之訴訟代理人,得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

2.我國相關法規規定:

律師法第二十三條:「律師接受事件委任後,應忠實搜求證舉,探究案情。」、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

律師倫理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律師應依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

3.劇中事實:

(1)米奇海勒透過金錢方式從法院得到檢察官筆錄,及享有一些程序上的利益是否違反我國律師倫理規範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2)當米奇海勒發現自己代理的被告路易斯·羅萊特有涉嫌殺人的時候跑去調查是否符合我國律師法第二十三條,忠實搜求證據,探求真實?

(3)米奇海勒發現被告路易斯、羅萊特涉嫌另一個殺人案件的時候,是否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律師應依法令及正當程序,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4.結論:

(1)米奇海勒以金錢的方式得到檢察官筆錄,及一些程序上利益,透過送金錢的方式拿到了證據以及享受一些在法律訴訟上的方便,譬如說快速找到當事人,已經違反了律師倫理規範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依法令及正當程序、他是不依法令及不使用正當程序。

(2)而米奇海勒發現被告路易斯、羅萊特涉嫌殺人的時候,請他的好朋友法蘭克去調查夜店的錄影帶以及被告路易斯、羅萊特的口供來探求被告是否涉嫌殺人,這是探求真實的舉動符合我國律師法第二十三條,發現真實的情況。

(3)即便是當事人涉嫌另一件殺人事件,可是跟本案如果無關的話,當事人仍然是依法令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故第三個問題不會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律師保密義務

1.保密義務的規範目的

(1)律師接受委任後,應該要熱忱的維護當事人權益而竭盡所能,全力以赴。故不能出賣當事人相關資訊與資料。

(2)為了盡責地處理當事人案件,律師自然必須掌握全部案情,否則無法做出正確的專業上判斷,也無從提供有效的協助。然而,除非當事人確信律師將會為其保守秘密,否則無法期待其在擔心說出全部實情將使自己陷入困境的疑慮下,對律師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因此律師對其與當事人溝通、交流之內容負保密義務,使當事人得以全然信賴律師,乃是律師制度有消運作的基礎,故律師對於當事人的忠誠勝於一切

2保密義務內涵

(1)包含當事人口頭或書面告知,或當事人所提供之證據。

(2)律師與當事人委任關係結束後,從當事人所獲得的秘密資訊在委任關係結束後仍負保密義務。

(3)包含淺再委任人

3保密義務主體

(1)律師及相關參與人員

4 保密義務主體之例外

(1)當事人可以自我放棄這項律師必須保密的義務,經當事人免除後。

(2)當律師確信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將受到危害時,律師倫理規範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允許不經當事人同意,即得揭露當事人秘密之資訊,而不受保密義務之限制

(3)其他律師倫理第33條有規範者

2.實務上關於律師保密義務

(1)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

一、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害。

二、避免或減輕因委任人之犯罪意圖及計畫或已完成之犯罪行為之延續可能造成他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害。

三、律師與委任人間就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需主張或抗辯時,或律師因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訴訟之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懲戒時。

四、依法律或本規範應揭露者

(2)律師法第50條之1(洩漏因業務知悉之秘密之處罰)

外國法事務律師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4)刑事訴訟法第182條(拒絕證言~業務關係)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5)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4款第5款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3劇中事實分析

(1)律師米奇海勒發現他所辯護的被告路易斯、羅萊特涉嫌另一宗殺人案,而且在本來辯護的案件當中,也涉有重大嫌疑,兩宗案件手法雷同。且經由他的訊問之後,發現前客戶指證現任客戶(富家子)就是兇手,但是律師知道卻沒有像警察告知,是否有觸犯律師法與律師規範倫理?

(2)律師知悉了前客戶與後客戶的保密義務衝突?律師該如何是好?

4結論

(1)律師米奇海勒並沒有違反律師法與律師規範倫理因為兩個案子的發生都是在他接下了案子以後,即便是在案子接受之後發現了新的事證,因為事證的發現都是在接下了前客戶與後客戶的案件之後。他如果隨便講出當時人的祕密會送交律師的公懲會,有可能面臨懲罰或是撤照。

(2)如同第(1)小題所述發現事實都是在接到前後客戶的案子之後是故,律師只要不透漏就好。

 

三 律師禁止利益衝突

1 概念
基於當事人委託,為當事人盡到最大利益。
2 相關法規
第26條(不得執行職務之事件)
律師對於左列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
一、本人或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之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者。
二、任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時曾經處理之事件。
三、依仲裁程序以仲裁人資格曾經處理之事件。
當事人之請求如係職務上所不應為之行為,律師應拒絕之
第30條   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
一、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二、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關於現在受任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
三、以現在受任事件之委任人為對造之其他事件。
四、由現在受任事件之對造所委任之其他事件。
五、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其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六、與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之事件。
七、相對人所委任之律師,與其有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八、委任人有數人,而其間利害關係相衝突之事件。
九、其他與律師對其他委任人、前委任人或第三人之現存義務有衝突之事件。
前項除第五款情形外,律師於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與前委任人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之。
律師於同一具訟爭性事件中,不得同時受兩造或利害關係相衝突之一造當事人數人委任,亦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律師於特定事件已充任為見證人者,不得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委任人如為行政機關,適用利益衝突規定時,以該行政機關為委任人,不及於其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相對人如為行政機關,亦同
第30-2條
律師不得接受第三人代付委任人之律師費。但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且不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者,不在此限。
第32條
律師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二受利益衝突之限制者,與其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亦均受相同之限制。但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之事件,如受限制之律師未參與該事件,亦未自該事件直接或間接獲取任何報酬者,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即不受相同之限制。
律師適用前項但書而受委任時,該律師及受限制之律師,應即時以書面通知受影響之委任人或前委任人有關遵守前項但書規定之情事。
3案中劇情分析
(1)前客戶的案子是無罪的,但後客戶可能是前客戶案子的兇手,律師米克海勒為後客戶辯護是否違反利益衝突?
4 結論
(1)律師米克海勒應該主張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1項第2款,與受認識建立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聯之事件。關於現在受任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是故律師應該自己解除委任,但是式小開不給他解除委任,要脅他繼續辯護,故律師沒有違反律師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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