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故意、違法性、罪責
第一節不法構成要件
一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外在的事實要件)
(一)行為主體(從事犯罪的行為人)
(二)行為客體
1.行為所侵害或攻擊的具體對象,通常只規定於結果犯。
2.侵害或攻擊的對象除了客觀可見的客體,也有客觀不可見的法益。
(三)行為
構成要件的行為、包含違反方式、行為手段、行為時間、行為地點、行為實施方法,規定於客觀不法構成要犯罪事實。
(四)行為時的特別情狀
義憤、公然
(五)行為結果
1行為犯以外、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均設有行為結果。
2 實害犯有設定行為結果、危險犯都亦有可能設有行為結果
(六)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不成文構成要件,結果犯才有,行為與結果須具備。
二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1.指描述故意行為犯的主觀心態的不法構成要件
2.分成構成要件故意、法定意圖
(1)對於少部份的故意犯,立法者制定構成要件不法時,在條文中附加特定的意圖者,即為意圖犯;且該特定意圖亦屬主觀構成要件不法的主觀不法要素。
a.意圖:指行為人出於特定的犯罪目的
(2)意圖犯因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而故意實現構成要件不法,此故意必須為積極的直接故意,始能構成犯罪;間接故意則否。
(3)行為人主觀上只要具備意圖犯的法定意圖,而故意為客觀不法構成要件所描述的行為,雖然犯罪意圖並未得逞,仍應成立既遂犯。
例1:甲為了圖謀詐騙財物,乃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廉價出售黃金。乙丙兩人受騙分赴郵局劃撥匯款,可是因為劃撥帳號書寫錯誤,致甲尚未獲得價金,即已東窗事發,而遭警方逮捕受追訴。
(4)動機
a動機是指引致外在行為的內在原因。
b動機與故意犯罪的成立與否無關,而不影響故意犯的成立,
例2:甲與乙素有仇恨,近來乙復變本加厲,迫使甲的生意停歇。甲忍無可忍,乃持槍將乙射殺,乙的兒子丙為了報殺父之仇,復持刀將甲刺死。
例3:甲失業多時,飢寒交迫,無以為生,乃在公車上將乙錢包扒走;丙難得溫飽,但因性好女色,為了籌得召妓陪宿的費用,乃侵入丁家行竊。
Ans 犯罪動機皆不同,但皆符合構成要件所禁止的行為。
三構成要件故意
(一)定義:行為人對於實現客觀構成犯罪事實的認知、實現構成要件不法的意欲,即為故意(刑法第13條)。
1.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構成要件故意,其判斷的時間點乃在於行為的違犯當時,始能有構成要件故意,故事前及事後故意不為構成要件故意。
例4:甲決定利用夫婦共同參加團體行獵的機會,射殺其妻乙,並想能夠偽裝成行獵時的意外事故而脫罪,可是卻在行獵前晚,卻因擦槍走火而擊斃其妻乙。
Ans 事情發生前的故意,沒有再行為具備故意。
例5:甲開車不慎撞傷路人,下車一看,該受傷的路人竟然是他多年到處找尋無著的仇人乙。甲欣喜不已,並認為撞得好,乙是活該受傷的。
Ans 事後故意
(二)要素:
1.認知要素(知)-
(1)定義: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對於客觀構成要件不法中的所有客觀的行為情狀全部有所認識,始能具備故意的認知要素,否則只檢驗是否成立過失。
例6:甲僅知其搬運的東西是贓物,而不知其搬運之物竟是炸藥,不幸於搬運中爆炸,造成多人死傷。
Ans 甲欠缺認知其所搬運之物是炸藥
例7:甲不知飲料已遭人下毒,而端予乙食用,乙食後中毒身死。
Ans 甲欠缺認知飲料已遭下毒
(2)行為人主觀上認識的範圍判斷:
a.行為該當何罪無認識的必要
b.加重或減輕刑罰的行為情狀有認識的必要
例:殺人犯甲不知其所殺的乙,係其因戰爭逃難失散而多年未曾謀面的生父。
b-1結果加重犯
刑法對於行為發生加重結果的情形,設有處罰規定,這雖屬加重構成要件,但結果加重犯對於加重結果則無認識的必要。
b-2但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有預見;而且容任加重結果的發生者,則對加重結果的間接故意,故應直接就加重結果相當的構成要件不法,成立犯罪,而不成立基本構成要件的結果加重犯。加重結果犯只是有預見而非能預見。
例8:甲出於重傷故意,持棍棒毆乙。毆打中雖然對於體弱且多病的乙可能因為毆打行為致死的結果有所預見,但是仍舊繼續加以毆打,而後乙果然死於甲的棍棒毆打。
Ans 甲以預見乙會死亡,但仍加以毆打,從傷害故意轉變為殺人故意,應成立普通殺人罪、而非重傷罪的結果加重犯。
c.行為的違法性無認識的必要
d.因果關係、客觀歸責有認識的必要
e.訴訟要件及不法、罪責以外的可罰性條件無認識的必要
2.決意要素
(1)定義:行為人對於客觀的構成犯罪事實有所認識後,並進而具有實現客觀構成犯罪事實的決意,始能構成故意。
例:站立在高處的建築工人甲明知持於其手中的鋼筋,若一旦放手讓其墜落,將刺死鷹架下的他人。甲雖不欲置任何人於死地,但因體力有限,乃大聲呼叫警告鷹架下的他人走避後,即不得不放手,致墜落的鋼筋將站立於鷹架下的工人乙刺死。
Ans 甲雖對乙的死亡有所預見,但並不希望死亡結果實現。
(2)行為人空言主張其不具實現客觀構成要件不法的決意,並不可能輕易排除故意的成立。
例:甲為圖謀獲得鉅額的火災保險的保險金,而故意縱火燒毀其住宅,雖然預見住在頂樓的肢體障礙的房客乙,可能因走避不及而遭焚斃,但是因為財迷心竅,而仍故意縱火燒毀其住宅,乙隨之葬身火窟。
Ans 甲雖主張其無殺死乙的故意,但即使自己的行為造成乙的死亡,甲也不在意。
(三)類型:
一確定故意
1.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二不確定故意
1.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主觀上有所預見並且聽任其發生。
例:甲於深夜擬侵入乙宅行竊,為了防備在行竊中有人醒來而妨害他執行「業務」,乃搬來瓦斯鋼瓶,並打開其開關,使瓦斯逸入乙宅中。熟睡的乙及妻丙因吸入瓦斯致中毒而死。
Ans 甲已知道使用瓦斯可能導致他人的死亡,但是為了完成竊盜行為卻執意要執行,甲及具有間接殺人故意。
例:甲以工業用酒精,製造假洋酒,持至夜市地攤出售。乙購買飲用,導致眼睛失明。
Ans 甲使用工業酒精製酒,明知使用工業酒精會置人於死、但仍然繼續販賣。
例:甲在人來人往而行人眾多的市區道路上,以每小時八十公里的速度飆車行駛,致撞死行人乙,並撞傷行人丙。
Ans 甲在市區高速開車,對於行人及車輛,有極大的危險,甲在主觀在應可預見,但卻不肯減速行駛。
例:甲在跨越高速公路的陸橋上向下丟擲石頭。乙以時速一百公里,駕車行駛高速公路上通過路橋之時,適與甲所丟擲的石塊相撞,石塊穿過擋風玻璃擊中乙頭,乙當即昏死而其車翻覆。同車的妻子丙與女兒丁,均身受重傷。
Ans 車子在高速經過時,遭到石頭撞擊,就一般的常識都知道有可能會造成極大的危險,A扔石頭下去,無論是造成死亡、傷害、毀損的結果都在所不惜。
2.擇一故意:行為人雖預見其行為將會涉及多數構成要件不法的實現或多數行為客體的侵害結果,故只要能對於數個特定行為客體的任何一個造成損害或實現其中一個構成要件不法,即與行為人的本意相符。
例15:甲欲殺其仇人乙,見乙與其妻丙及愛女丁在森林中同行散步。甲思復仇良機不可失,只能射殺乙、丙、丁的任何一人,即心滿意足,乃即持槍自後射擊。
Ans 殺其中一人之故意
例16:通勤學生甲於火車站前的停車位,看到一部停放了七天的腳踏車,並未上鎖。因此,甲不管該車係主人所停放或係他人的遺失物,並將其據為己有騎用。
Ans竊盜或侵占遺失物故意
4.累積故意:行為人雖預見其行為將會同時實現構成要件不法或侵害多數行為客體,但仍決意實行其行為,致同時實現構成要件不法或同時造成多數行為客體的侵害。
例:游擊隊甲,向警察局丟擲手榴彈,造成乙、丙、二名警察受傷及兩輛警車毀損的結果。
Ans 甲有 殺害 傷害 毀損 妨害公務等累積故意
5 主觀預見的層升理論
|
直接故意13-1 |
|
||||
|
間接故意13-2 |
|
||||
|
有認識過失14-2 |
|
||||
客觀歸責14-1=過失(無認識過失) |
||||||
|
客觀可預見 |
主觀可預見 |
直接故意 |
可 |
有,希望 |
間接故意 |
可 |
有,無所謂 |
有認識過失 |
可 |
有,確信不會發生 |
客觀歸責 |
可 |
無 |
第二節構成要件該當(符合)性-故意作為犯
一. 構成要件該當性判斷:
1.就行為人的行為情狀,判斷是否包攝在某一個或數個法定構件中,而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2.客觀、主觀構成要件心態須全符合不法構成要件。
例:看守所的法警甲奉命執行法院對於乙的死刑判決,朝其頭部開槍射擊,乙立即死於非命。
Ans 法警甲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有殺人行為,構成要件該當。進入違法性討論。
3.行為人非出於構成要件故意,則不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例:甲男與乙女相約晚上在公園見面,甲男在光線昏暗下,誤認路過公園的丙女當做乙女,而為了想予女友一個意外的驚喜,逐自後方將丙女緊緊抱著。
Ans行為人主觀是要抱乙女、沒有要抱丙女的意欲。
4.客觀、主觀構成要件不法的實現同時性
5.構成要件故意、行為的變更
(1)行為人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後,可能因客觀事實或其主觀心態的改變,致變更其實現犯罪事實的決意(變更犯意),而變更其所採行的犯罪手段。
例:甲進入乙家行竊,主人乙忽然返回家中,甲拿刀喝令進入自己家中的乙不可以抵抗。
犯意改變
6.出於法定意圖而故意為構成要件行為
例:學生甲為準時完成研究報告,而在圖書館查閱研究主題有關的資料;惟至圖書館關門之時,尚未能閱讀完畢,乃將該書攜帶出館,而想開夜車閱畢後,於翌日送還。
Ans 竊盜罪除故意外還需有不法所有的意圖,甲有返還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