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為刑法總則筆記逐字稿 請搭配 撲馬 老師 在 YOUTUBE 上傳的免費影片(2016版)


 撲馬刑法總則第二課:行為

犯罪通常會先看到結果 在歸咎行為

但是行為很多種 不是每種行為 都是刑法上的行為 只有危險的行為 才是刑法上的行為

危險的行位 須經由科學認證 可能會造成危險的結果

舉例而言 開槍 開槍有一定的機率會造成 生命 身體 財產的 損害 這些都是刑法要保護的法益

行為 危不危險 要看行為附近有沒有值得保護的法益 有沒有機率造成 法益危險的發生

雖然要判斷行為是不是刑法上危險的行為 但是在案件或考題上 通常都能從行為的結果是否發生來判斷 此行為危不危險

危險的行為 分成兩種

舉例 看到別人在河邊散步 推哪個人下水 造成該人溺水受傷 有受傷的結果 此行為有可能造受傷或死亡 毫無疑問是刑法上的行為

另舉例 自己在河邊散步 看到別人溺水 沒有理他就走掉

因為不救助的行為 造成別人死亡 但不作為是否為犯罪的行為 要另外判斷 否則對一個結果的發生 所有人都是不作為行為 所有人都對犯罪結果必須負責

行為 分成 作為 與 不作為 通常 作為都是犯罪行為 而 不作為 則需要另一個判斷標 所以 不作為 是一個考點

舉例 今天走在路上 看到 蔡正元倒在路邊 受傷倒在路邊 血流如注 但沒有理蔡正元 隨即離去 => 不作為

同樣的例子 如果今天不是 隨即離去 而是 拿了垃圾蓋 蓋住蔡正元 究竟是 作為 還是 不作為 ?

回到前面的例子  血流如注 但沒有理蔡正元=> 不排除既存的風險=> 不作為

而 拿了垃圾蓋 蓋住蔡正元 本來有人看到 蔡正元 會去救助他

但是因為我拿了垃圾蓋 蓋住他 不但沒有排除  加速了死亡的風險=>加速既存的風險=>作為

如果今天的例子是 有人打了119 救護車來到現場 但是你開車阻擋救護車 是 作為 還是 不作為?

這是一個阻斷救助可能 大多數的學者認為 阻斷救助可能 是 作為

故 作為 是 製造風險/加速既存的風險/ 阻斷救助可能

而 不作為 是 不排除既存的風險

舉例 今天去 全家便利超商 買80元的東西 付100元 結果店員找420元

九大法益=>財產=>破壞?移轉?=>詐欺取財罪 

店員找錢 多找了400元 此行為是?=>默默收下 不排除即存風險=>不作為

但需要再以另外的標準判斷不作為 否則 所有人都沒有提醒店員 所有人都是不作為

如果 是 店員找你420元 但你跟店員說 應該找我是920 此時 加速了既存的風險=>作為

故 騙店員多找錢=>提高風險 默默收下=>不排除風險 提醒找錯錢=>降低風險 

當發生犯罪結果時 要找離犯罪結果最近的行為

不坐為犯 的行為 須透過保證人地位的審查

第 15 條( 保證人地位)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七大 保證人地位

(一)法令規定 

第 148 條 誠實信用原則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二)密切生活關係

父母子女 同居? 有肯定 否定 兩說

(三)自願承擔義務

(四)危險共同體

限於合法活動 

(五)危險前行為(重要) 法條明訂

第 15 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ㄗㄠ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危險前行為)

燒金紙 火燒起來 人跑掉  

跑掉的行為 構成放火罪  沒有排除火燒起來的風險

因為 火燒起來 是由於 燒金紙的行為 是一個危險前行為 故有 保證人地位 人不應該跑掉 有滅火的義務

舉例 toyota 製造了有問題的汽車 造成事故 是不是toyota 也要負責? 要的話 好像有點奇怪?

再舉例 一對夫妻 爸爸去美國工作 媽媽忘記餵小朋友 媽媽與小朋友

是密切生活關係 故忘記餵小朋友 沒有排除即存風險 成立不作為犯

但爸爸也是密切生活關係  沒有排除即存風險 也成立不作為犯? 爸爸這邊好像有點奇怪

(六) 監督危險源

(七) 場所管理者

法條明定的純正不作為犯 不需要經過保證人地位的審查

有保證人地位 通常就有作為義務

例外 有保證人地位 卻沒有排他支配性 有無排他支配性 需考慮 資訊優勢

有保證人地位 卻沒有作為可能性 


撲馬刑法總則第三課:結果

犯罪行為 會有對象 例如 殺人罪 有 人 竊盜罪 有 財務 就是 行為客體

結果 = 狀態(行為客體的變動)+法益侵害 (九大法益)

殺人罪 人死亡的狀態

竊盜罪 動產被破壞持有 並 建立新的持有的關係

遺棄罪 無自救者無援助的狀態

第 293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 本條 犯罪對象 陷於無自救能力之人 本罪沒有造成實害 但有造成法益的危險

傷害罪 生理機能被妨礙的狀態 實害?危險? 實害

法益侵害 分成 實害 與 危險 

第 288 條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
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犯罪對象 胎兒 實害

第 292 條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
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危險 

危險犯的認定 通常是考點

有狀態就是有法益侵害嗎? 

在實害犯通常是 

在危險犯就不一定 舉例 遺棄罪 要看丟棄的地點 故需要個案認定  危險犯是考點 

抽象危險犯 有狀態就認定有危險

具體危險犯 有狀態但要個案認定有沒有危險

如何判斷條文 是 抽象危險犯 或 具體危險犯 ?

如果條文有寫 致生 或 造成 XX危險 通常是具體危險犯 如果沒有 就是 具體危險犯

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
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75 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201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
,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
下罰金。

犯罪人與被害人同屬一人 無法益保護的必要


撲馬刑法總則第四課:因果關係+身分

行為 結果 要有因果關係

如何判斷因果關係? 科學(條件理論)+經驗(相當因果關係)

條件關係 非P則非Q

例外 不可添加假設事實

舉例 死刑犯在還沒有被執行死刑前被仇人殺死 不能假設 死刑犯沒有被仇人殺死 也會被 執行死刑   所以 死亡跟我沒有符合條件關係 無因果關係

擇一關係 舉例 兩人在不同的時間點 同時對一人下毒 不能說 如果我沒下毒 也會被另外一個人毒死  所以 死亡跟我沒有符合條件關係  無因果關係

不作為犯 條件關係(準因果關係) 只要肯定作為後 幾近可以確定結果不發生 則不作為與結果 就符合條件關係

相當因果關係(考點)

以客觀存在的所有一切事實來看 行為與結果是否具有經驗法則的因果關係(76年台上字第192號) 

判斷 反常與貢獻 + 三個判斷標準

反常=>從常理來看 行為與結果 的因果關係

開槍打死吳育昇 沒有開槍 就不會打死 吳育昇

我推 吳育昇 入海裡 吳育昇 溺死

但 假設 我推 吳育昇 入海裡 吳育昇 是被鯊魚咬死 (有介入情事 需判斷是否反常)

貢獻=>原行為 與 介入行為 誰的行為造成的結果 程度比較高 (風險實現)

假設 開槍打吳育昇 但吳育昇沒有死 送往醫院  但仇人衝往醫院 開槍打死  吳育昇誰的貢獻高?要為死亡結果負責

三個判斷標準

被害人自我負責=> 題目出現被害人

故意回朔禁止=>故意行為

職業危險承擔=>提及職業  

舉例 行為人 想 下毒 毒死 吳育昇 

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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