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有答應原機關同事要PO心得文,但其實這次考試我根本還沒準備完
因此幾經思考以後,這次我想PO一下不同的心得文
當你想考電力工程時,第一、要知道將來做的事,第二、對手程度
首先講第一:
去精華看有一篇描寫非常透徹,簡單說就是採購的履約管理,那是大部分的缺,有非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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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各科的準備方式跟心得分享:
【中級會計學】
只有初會基礎的我,中會一共上了兩輪,第一輪是由黃老師授課,一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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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學知識
1.憲法-呂晟
釋字、增修條文尤其重要,盡量記。除了上完課複習一遍後,我只有在考初考前熟讀課本
,並做每一張附的題目。(BTW老師很賞心悅目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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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麼多前輩分享國考用筆心得,讓我個人也很手癢,
不過個人認為:國考用筆看個人身體狀況、應試種類等會有高下之分,
沒有什麼「哪種筆絕對好、哪種筆絕對不好」的分別,
所以底下的文章只會提到「個人認為某種筆或墨水比較適合○○狀況」,
不會特別去臧否哪種筆「絕對適合國考」或「絕對不適合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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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烤製分析 公證人 法警 監所 薪情
各科錄取人數及最低錄取分數
組別 最低錄取分數 全程到考人數/錄取人數
智財 502 1152/385
勞社 496.5 47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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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準備過程
102年10月開始~103年10月,全職考生,研究所只選了一門課基本上我個性不受拘束,沒有安排太多讀書計畫,想唸什麼就唸什麼
可能因為以前跑夜店的關係,我熬夜不太會累,狀況好的話可以在總圖自習室從早上九點
一路唸到晚上十一點(含吃飯、滑手機、上廁所、發呆,實際唸書時間大概是9~10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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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準備
天曉得要當榜首的考試有多難準備,而且是在海外決定要首次報考視聽製作,所以也沒書
可以看。反正就拖啊、玩啊,五月底回台,家人說願意資助生活費到七月考完(存款在國
外花到剩2萬);好吧,開始準備考試。於是就去圖書館借了幾本書開始讀,然後大量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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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評價對象與行為
- 一.主旨
- 刑法評價的對象:人的行為因爲無行為即無犯罪。
- 刑法概念的行為:出於意思所主宰的人類舉動,而這種形諸客觀可見的行動或靜止會引發外界具有刑法重要性的後果。
- 下列舉有客觀事實無主觀意思的反射動作
- (1)無意思參與作用的反射動作
- (2).受他人的直接強制,在完全無法抗拒,而其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完全被排除或被支配的情況下的機械動作。
- (3).睡眠中或無意思中的行動或靜止
- (4).因病發作的抽搐,或因觸電或神經注射而生痙攣
- (5).手腳被捆綁而欠缺行動可能性的靜止
- 下列看起來雖無主觀意思但仍然有客觀行為
- (1)自動化的行為-是一種經過學習或訓練而定型自動化的方式,其形成意志的過程在潛意思下進行著,故與反射動作不同。
- (2)情感衝動下的情緒行為、未加考慮而在極短時間內立即做成決定的即決行為。
- 3)受到他人力量間接強制的行為,至其意思決定、意活動受影響而為的特定行為。
- 3經由判斷為刑法上的行為後,始再繼續判斷行為的可罰性。
- 二.作為及不作為
- .作為:指在意思主宰支配下,針對特定目的、運用體力,而形成的身體移動,以破壞法益或違反義務。
- .不作為:指在意思主宰支配下,針對特定目的、不運用體力,而不使身體移動,導致破壞法益或違反義務的履行。
- .相同點:在於意思支配性、法益破壞性、義務違反性相同。
- .相異點
- (1)客觀,作為存在一個行動;不作為則是一個不行動。
- (2)主觀上,作為人乃出於有所欲的意思而積極作為;不作為人則出於有所不欲的意思而消極作為。
- (3)就行為所違背的義務,作為違背不作為義務;不作為則違背作為義務。
- 第二節.行為理論與行為人
- 一行為理論
- .因果行為論-(1)義涵:人類將其內在存有的意思狀態表現於外在世界的過程,即是行為。
- (2)批評:範圍過寬以致於喪失犯罪過慮的功能,不作為在因果行為論下將被排除於行為概念之外。2.目的行為論意義:行為是人類為為侵害法益的目的而展現的活動。
- 批評:無法解釋「無認識過失」之目的性何在、不作為在目的行為論下難以觀察到其目的性。
- 3.社會行為論
- 意義:意志可支配或所支配,具有社會意義重要性的人類行止。
- 批評:何謂「社會意義重要性」?
- 二 行為人
- 只有自然人可以成為行為主體,法人跟人合團體不行,但人合團體的每個成員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 三.行為與結果
- (一).定義:由行為所引致而具有刑法評價的後果或外界變動,即是結果。
- (二).分類:
- 1具體結果-例如:被害人的死亡、身體的傷害…
- 2抽象結果-例如:公共信用、交易安全的破壞、婚姻家庭破裂…
- 3實害結果-指行為所造成的外界變動,對於刑法所保護的客體已生客觀可見的傷害。
- 4危險結果-指行為所造成的外界變動,僅對於刑法所保護的客體構成危險,但尚未造成客觀可見的實害。
- 5構成要件該當的結果
- 定義 構成要件所規定的結果、行為必須發生這種結果,始有可能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
- (2)分類:
- (A)普通結果-指基本構成要件該當性的結果 殺人罪(刑271I)
- (B)加重結果-
- (a)定義-行為的結果並非行為人所能控制,行為人以基本構成要件的故意,實行該行為,卻發生較基本構成要件本所預定之結果、尚為嚴重的死亡或重傷的結果。
- (b)分類-
- a.比基本構成要件該當的實害結果較為嚴重的實害結果
- 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轉變為 致生死亡或重傷
- b.比基本構成要件該當的危險結果更為嚴重的實害結果
- 例:犯遺棄罪=>該人發生死亡或重傷的結果
- (3)客觀的處罰性條件是指客觀處罰性條件,單純以客觀事實。
-
第三節因果關係
一.因果關係:
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係,結果必須與行為具有因果上的關聯,否則行為人不負既遂犯之責任,但有可能成立未遂犯,因果關係單就客觀上判斷,而因果關係係要在構成要件具有刑法意義與評價者,始屬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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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想:
不知不覺也過了10個多月了。在去年11月底時, 因為無法說服教授使得論文題目
遲遲無法定下來,由於當時只剩半年碩二就要結束了,但是我又不想讓父母再繼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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