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第一節 構成要件

一構成要件

行為人及行為的要素,做為刑法處罰的法律要件。   

(二)分類

1.基本構成要件,某一犯罪類型的基本態樣。變體構成要件,針對基本構成要件,增加其他條件,而減輕或加重處罰。

2.單一構成要件,規定單一行為

3結合構成要件,包含數個單一構成要件。

4(1)完整的構成要件,完整地規定全部構成犯罪事實。

(2)待補充的構成要件,須待其他法規命令或學理的補充,才能運作的不法構成要件。

二構成要件要素

(一)定義:指構架構成要件不法內容的各種構成要件要素,立法者即以這些構成要件要素明確地描述可罰行為的法律條件。

(二)分類:

1.描述性&規範性

(1)描述性:指以日常生活或法律用語描述有關人、事、物等事實狀態的構成要素。

(2)規範性:必須經由司法者的價值判斷,是法或價值有關的概念。

(3)在刑事立法上描述性構成要件要素為原則,規範性構成要件素例外。

2.客觀&主觀 構成要件要素

(1)客觀:描述行為外在形象的構成要素,通常是用以描述行為人的客觀行為、自外觀上可察知的行為結果。

(2)客觀包括主體、客體、行為、結果、因果

(3)主觀:行為人主觀上的心理狀態的內在構成要件要素,係規定於構成要件不法主觀中,包括構成要件故意及法定意圖。)

3.成文&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

(1)成文:指明文規定於構成要件不法的構成要素。

(2)不成文:指未經明文規定於構成要件不法的構成要素。

 第二節 犯罪類型

1.作為犯&不作為犯

2.故意犯&過失犯

3.行為犯&結果犯

(1)行為犯:行為人單純地實現構成要件不法所描述的行為,而無待結果發生,即成立犯罪。

(2)結果犯:指成為必須發生構成要件不法所預定的結果,始能成立既遂。

a.結果加重犯:指行為人出於基本構成要件故意,而實行基本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可是竟然發生超出基本構成要件的加重結果,而法有明文處罰

4.實害犯&危險犯

(1)實害犯:行為必須對於構成要件所要保護的客體造成實害的結果,始成為既遂的犯罪。

(2)危險犯:

1.定義:行為指須對於構成要件不法所要保護的客體造成危險結果,即成立犯罪。

(1)危險:在這樣的具體情狀下,發生實害的高可能性,依據客觀的預測,不久即將發生實害。

2.分類

(1)具體危險犯:以對法益產生現實、具體的危險必要,法官須就具體案逐一判斷。

(2)抽象危險犯:犯罪之成立不以具體危險存在為必要,法官不須個案逐一判斷,即行為只要符合構成要件所描述之事實即可

5.狀態犯與繼續犯(國內學者對此分類鄭多)

(1)狀態犯:

行為一旦造成法定之違法情況,犯罪即告即遂,終了。例:重婚刑、 傷害罪、毀損罪

(2)繼續犯

行為人的意思,足以決定行為所造成違法情狀久暫的犯罪,行為人之行為只要發生成要件該當的結果,犯罪即屬既遂,惟行為人如未放棄犯罪的實施,在繼續期間內仍是犯罪之實行,直到結束違法狀態,犯罪始告終了。例:私行拘禁罪

6一般犯&特別犯&親手犯

(1)一般犯在不法構成要件中,對於行為人的資格或條件,未做任何限制規定,任何人均屬適格的行為人而能違犯的犯罪

(2)特別犯(身分犯)具有特定資格或條件之人始屬適格的行為人,而能違反的犯罪。又可分為純正和不純正身分犯(詳第十一章)

(3)親手犯行為人必須親自直接實行不法構成要件始能成立犯罪。如重婚或通姦罪。

7(1)單一犯:單一構成要件

(2)結合犯:結合構成要件

8(1)單行為犯:不法構成要件描述僅屬單行為者。

(2) 雙行為犯單一構成要件中,兼含兩個以上行為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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