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教唆犯
一.  概說:
1教縮犯乃是喚起正犯為犯罪行為或刑事違法行為的決意,而促使其為犯罪行為或刑事違法行為的一種參與犯 。
2早期學說認為教唆犯的處罰理由為惡性重大應該獨立處罰(衍生共犯獨立說)。
3 94年後修法刪除未遂教唆、修法理由為共犯應採從屬性。
二.成立要件:                             
(一)故意違犯的主行為:教唆行為必須有其所從屬依附正犯的主行為,而這個正犯(被教唆者)的主行為必須是一個故意的犯罪行為或故意的刑事違法行為,始足以成立教唆犯。
例50:A唆使因車禍而殘障的B早日自我了斷,B果真服毒自殺。
Ans 殺人罪所保護的客體是指自己以外之人,故殺害自己不是犯罪,也無法成立教唆殺人。但現行法規有特定規定刑法275I教唆自殺罪。
例51:A教唆B對於現在違法侵害他人的C,採取傷害性防衛措施。B亦因此傷害C,以保護他人。
Ans 教唆正當行為依法有據。
例53:A殺害B之後,C教唆A自行湮滅關係A自己殺B血案的兇刀與沾有血跡的衣物。
Ans 犯罪當事人自行湮滅證據不罰,故教唆他人湮滅其犯罪證據不成立教唆犯。
1教唆者唆使他人所為的行為,教唆者若自己為之者,並不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但若被教唆者為之者,則會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          
例54:A殺害B之後,唆使C代為湮滅關係自己殺害B的證據
Ans 實務:被教唆者湮滅他人犯罪證物成立犯罪,故教唆者亦同
林山田學說:湮滅自己的不罰,自己叫別人湮滅自己應該也不罰才合理。  
例55:A與B兩人同赴山上森林打獵,至黃昏時,A從望遠鏡發覺他們的共同仇人C正在草叢中走動,遂迅速將獵槍交給B,指著C走動中的草叢,氣急敗壞地說:「快開槍打!」。B聞A之所言,匆促間誤以為草叢中走動的物體為獵物,而立即朝獵物開槍射擊,致C中槍身死。
Ans A成立舊法的未遂教唆與過失致死想像競合,B者欠缺殺人故意,故A無法成立教唆殺人。
(二)教唆行為(灌輸犯意)
唆使他人犯罪或刑事違法行為的教唆行為
例56:A許以高酬予B,唆使他殺害其仇人C 。           
1教唆者的教唆行為若係對於不特定的多數人為之者,則非教唆
EX:刑153、155。                                        
2.行為人假如以強暴或脅迫的強制手段,迫使他人不得不聽命行事或以詐欺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著手實行,則這些行為可能構成強制他人作為自己的犯罪工具或成立間接正犯,故非教唆犯。
 
3教唆者行為須具有唆使他人違犯特定之罪的教唆內涵,始屬教唆行為。
 
例57:A對在B家中的幫傭C說,假如不趁機撈B一票,就算在B家白混了,其後C趁每次買菜的機會多報支出,以騙取B的金錢。
 
Ans A究竟教唆何罪?無法特定不成立教唆犯。                                      
 
4.教唆人必須要與被教唆者之間具有心理接觸關係,始屬教唆行為。
 
例58:A知道鄰居B全家遠行,遂故意將B家信箱用信件及報紙塞滿,使附近的慣竊C得知B家無人,而大膽闖空門行竊。
 
Ans A只是製造犯罪機會。  
 
(三)教唆故意:指雙重教唆故意,即指唆使他人形成違犯特定犯罪的決意,完成該特定犯罪行為的雙重故意。
 
1.教唆者雖欠缺教唆故意,可是他人卻誤會其意而犯罪 例:行為人言之無心可是他人卻聽之有意,而實行犯罪或因過失行為,致招引他人時行犯罪的行為決意者,均無由構成教唆犯。
 
例59:A、B、C等三人在閒聊中,A說景氣低迷,生意甚差,而缺錢週轉。B漫不經心地回話說:「銀行多的是錢」。A聞言數日後,果然持槍搶劫銀行。
 
Ans A只是隨口說說,並沒有教唆故意
 
例60:中學生A女,經常遭到居家附近不良少年B男的騷擾,而在特定時段不敢單獨離家外出,某日,A女對愛慕其已久的C男吐露此事,希望C男能在B男出現的時段陪伴她外出。不料,生性暴躁而要表現英雄氣概的C,一看到B的時候,竟怒不可抑,而撿起路邊的木棍,將B痛毆成傷。
 
Ans A女只是在抱怨而已。            
 
2.虛偽/陷害教唆:指教唆者若自始即認識到被教唆者無法實現構成要件不法或是雖有意識到法益侵害結果的可能性,但卻可確信其不會發生犯罪結果者。
 
例61:黑幫老大A想要戲弄紅幫大哥B,而借以博得與他頗有交情的財團負責人C的好感,乃教唆B殺害C。並於其後,立即通風報信給C,令其逃避他鄉,致B未能下手殺C。
 
例62:臥底警察A,希望能一舉逮獲犯案多起的強盜集團的成員,遂教唆該強盜集團的頭目B對某家銀行下手,並願意充當內應。在B糾集徒眾C、D與E等多人進入銀行,正欲行搶之際,隨即遭到埋伏警察的圍捕,而束手就擒。
 
Ans 皆沒有要教唆他人犯罪既遂的故意。
 
三.教唆犯的其他問題
 
(一)教唆既遂、未遂犯
 
按其教唆之罪處罰。
 
(二)教唆犯的中止未遂、準中止犯                                   
 
1中止未遂的減免刑乃個人解除刑罰事由,故教唆者的中止,其效力不及於未終止的被教唆者
 
例63:A教唆B殺C,B將C擊殺昏倒在地後,A迅速將C送醫院急救,而得保住C的生命。
 
Ans A可成立中止犯,但B不可以。
 
(三)共同教唆:
 
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教唆故意,而共同實施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者,則構成共同教唆關係,而成立共同教唆犯
 
1判例承認共同教唆準用共同正犯
 
2林山田老師:教唆犯乃共犯,不可成立共同正犯。
 
(四)教唆犯與共同正犯:行為人對於本無犯意的他人為教唆的行為,他人因受其教唆至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者,行為人即構成教唆犯;若他人本來已有犯意,行為人參與謀意犯罪實行者,則為共同正犯
 
(五)教唆教唆:教唆者的教唆行為並不以直接教唆實行行為為限,即使教唆他人為教唆行為仍可成立教唆犯,亦稱作輾轉教唆。
 
(六)教唆幫助:教唆者教唆他人從事幫助正犯的幫助行為,而係促使他人協助正犯達到犯罪目的的幫助行為
 
四.刑事責任                            (一)依教唆犯所教唆之罪而定,按正犯的所成立之罪               (二)就教唆故意、教唆行為的範圍而定
 
例66:A唆使B男強盜C女皮包,但B男在行盜中因見C女頗具姿色,一時興起,除盜取財物之外,並強制猥褻C女。
 
Ans A只成立強盜罪的教唆犯。
 
(三)被教唆者的客體錯誤:依打擊錯誤處理
 
例67:A教唆B殺C,B在視線不良的情況下,誤認為D為C,而加以殺害。
 
Ans 對A而言B不小心殺到D為過失殺人,要殺C沒殺到為未遂教唆殺人
 
例68:承上例,B在發覺錯殺後,復繼續將C殺害。
 
Ans 未遂教唆殺人=>殺人既遂
 
五.未遂教唆(已刪除)                                                 
 
1三種分類
 
(1)  教唆者出於教唆故意,並已開始實行教唆行為,但並未使被教唆者知悉其教唆意思,被教唆者自未能萌生犯罪的決意
 
(2)  教唆行為已使被教唆者知悉其教唆意思,但被教唆者依然不為所動,而未產生犯罪決意。
 
(3)  被教唆者已因教唆行為形成犯罪決意,但尚未著手實行犯罪行為。
 
2.惟未遂教唆乃教唆未遂、既遂犯的過程階段,倘若有教唆未遂既遂的適用,基於補充關係的理由,不必再適用未遂教唆
 
例69:A以重金獎賞,唆使B將C殺害。B貪圖殺C的重酬,乃決意殺C,但遍找C不著而無從著手實行殺人。某晚,B於夜市閒逛,突然看到C在攤位上飲食。B擬拔刀接近C下手之際,為眼尖而機警的C所見。C立即逃逸無踪,而免於被B所殺。
 
Ans B擬拔刀接近C下手之際而C逃跑=>對A未遂教唆殺人
 
如B已著手砍殺=>對A教唆殺人未遂
 
如B確實死亡=>教唆殺人即遂
 
2.適用情形:                                               
 
(1)失敗教唆
 
(2)無效教唆
 
(3)被教唆者早已有犯意
 
(4)教唆被教唆者的犯罪決意無關
 
(5)教唆者誤信被教唆者將形成犯罪決意
 
(6)被教唆者限縮教唆者的授意範圍
 
(7)被教唆者實施行為發生客體錯誤 
 
第六節 幫助犯
一.概說:指對於實行故意的犯罪行為或刑事違法行為的他人,提供助力而使其從事故意的犯罪行為或刑事違法行為的一種參與犯,刑法30條。
二.成立要件:                                    
(一)故意為犯的主行為

(二)幫助行為:包括精神、物質上的助力,幫助行為不以積極作為為限,消極不作為且具備保證人地位亦可。

2在物質幫助犯中,並不以幫助犯、正犯在心理上有所接觸為必要,即使被幫助的正犯雖不知幫助者所提供的助力,亦可成立幫助犯            

例:A巧見其好友B侵入C的住屋內行竊,正欲前往幫助之際,忽然看見屋主C自外返家,遂迅速轉而向C搭訕,盡量拖住C的腳步,使B能有充裕的時間完成行竊行為。

3.相續的幫助犯:幫助者只要在他人已形成犯罪決意後或犯罪終了前,提供助力者,均有可能成立幫助犯

例:A竊得珠寶既遂走出珠寶店後,立即為店主B所察覺,並予追捕。A的朋友C剛巧路經該處,故意用腳絆倒追捕A的B,讓A得以順利逃離現場。

4.幫助犯依附於正犯而成立,故其犯罪行為介入正犯的犯罪事實,必須於正犯的犯罪行為終了以前,始能成立幫助犯(

5中性行為非可罰的幫助行為

例:五金行老闆A,知悉慣竊飯的鄰居購買工具的目的,可能會用來行竊,卻仍出售相關設備給B,隨後,B使用這些工具從事竊盜犯行。

Ans A的出售行為只是日常生活的典型舉止。

(三)幫助故意:了解正犯犯罪、了解其行為亦於犯罪的實施、需為雙重犯意。
1若因過失行為致有幫助他人犯罪的情形,並不致成立幫助犯。      
例73:不懂華語與台語的菲律賓女傭A,誤以為竊賊B與C係搬家公司的職員,任令其將雇主家中的財務搬上貨車,揚長而去。
Ans A是過失並非故意。                            
2.虛偽幫助:若明知被幫助者的行為並無既遂的可能,而仍與以幫助,不能認定具有幫助故意。
例74:A女欲毒殺其夫B,請其情人C為他購置殺夫所需的毒藥。C因不欲參與殺人行為,故意將一包白糖粉假裝是毒藥而交與A。A乃用以毒殺B。
三.其他問題
(一)幫助犯的既未遂:按正犯成立之罪
1幫助行為與犯罪結果是否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1)  肯定說:有才成立幫助犯
(2)  反定說:不須具備,無效幫助亦可。
(3)  林山田老師:幫助行為的助力持續到他人著手前,若只達到未遂的階段則屬不罰的未遂幫助。
例:A於夜間侵入B宅行竊,C幫助搬運竹梯,以便A得以順利爬進B宅行竊;惟A於行竊當時,適屋主B未鎖門,A無需使用竹梯,即可順利進入。
Ans 採(2)才成立幫助犯。
(二)幫助犯的中止未遂、準中止犯 刑27II                                   
1中止未遂的減免其刑乃個人解除刑罰事由,故幫助者的中止,其效力不止於中止的被幫助者
例:A欲毒殺B,C出於幫助故意而提供A毒藥。A將毒藥攪入B的飲料中之後,自願中止而將該含毒的飲料倒掉。                               
(三)共同幫助(沒有共同幫助、學說、判例皆如此)                                      (四)幫助犯、共同正犯的區別→
1.釋字109:有考慮到行為人的主觀意思
2但最高法院多看客觀犯行,只要客觀犯行涉及構成要件皆成立共同正犯。
3林山田老師:應該就主觀犯意與客觀犯行
四.刑事責任→得減
第七節 特別犯的犯罪參與問題
一.概說:刑法規定的不法構成要件皆不限制行為主體的資格,但有少數不法構成要件,係屬限定行為主體資格的特別犯,只有具備該特定資格之人,始能夠實現該罪的構成要件不法,而成立特別犯
二.特別純正犯(沒有身分不能成立犯罪)ex:收賄、公務員              
(一)概說:指行為主體的資格,係在於創設刑罰意義的特別犯,不具備資格者只能夠因其參與行為,而成立該罪的教唆、幫助犯
例77:公務員A的妻子B,在其夫A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收取違建戶C的禮金,而允諾為其違建案關說。
Ans B不具公務員身份
例78:承上例,B唆使A向違建戶C要求賄賂,A因妻命難違,乃向C索賄。
Ans A成立正犯,B成立教唆犯。
例79:承上例,A囑託B代為收受C送來的賄款,B受託而代為收受。
Ans A可成立間接正犯,B成立共犯。
(二)實務:立法上的缺失:透過刑法31-1規定,將不具特定身分而犯罪的行為人,擬製成立該罪的共同正犯、教唆、幫助犯
(三)學說:不具特別資格者,本可與有資格者成立教唆、幫助,本法法條規定形同具文,會讓人誤以為本不可以成立共犯,才特別明文規定,而可成立與有資格者共同正犯,但現行法規乃實務主張所立之法,乃錯誤立法使無資格者與有資格者成立相同罪名,有違法理的非難基礎。
三.不純正的特別犯(沒有身分亦可成立犯罪)
(一)概說:指行為主體的資格只在於加重、減輕或免除刑法意義的特別犯
例:A與B共同殺死A的父親C。
Ans A普通殺人罪、B普通殺人罪
例:A教唆B去殺死B的父親C,B受A的唆使後,果將C加以殺害。
Ans A教唆殺人罪 B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例:A教唆B去殺死A的父親C,B受A的教唆,而將C殺害。
Ans A教唆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B普通殺人罪的正犯。
第八節 必要的參與犯
一概說:有極少數的故意犯,其構成要件不法的實現,係以兩個以上的行為人的參與為必要,違犯這種構成要件不法的犯罪,而稱之
二.類型:
(一)聚合犯:指所有參與者均朝向同一目標,共同參與實施其所實現的構成要件不法的犯罪類型(屬共同正犯,適用刑法28)
(二)對合犯:指所有參與者在犯罪實施過程中,亦有扮演相對角色的犯罪
EX:受賄罪(無由成立共同正犯)                                
1.參與者係被害人(不能成立教唆/幫助犯)
例:醫生A經病患B的一再請求為其施行安樂死,乃為其施打致命的針劑,但B並未發生死亡結果。
Ans教唆他人害自己。     
2.參與者亦係構成要件的行為主體
3.參與者係刑事政策所不處罰者
例:刑案被害人A苦候警察破案多時而尚無結果,乃私下以「破案獎金」為名,交付辦案員警B與C各十萬元,希望儘快破案。
Ans 現行政策並未處罰不違背職務的行賄行為,但立法院即將要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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